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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笾豆增服纪议 唐 · 崔沔
 出处:全唐文卷二百七十三
伏准今月十八日恩赦节文。宗庙致享。
务在丰洁。礼经沿革。
必本人情。笾豆之荐。
或未能备物。服制之纪。
或有所未通者。谨案太常奏状。
陆海所产。鲜美之味。
随所有者。皆充祭用。
今既须丰。理应加数。
宗庙之奠。每座笾豆各加十二者。
臣窃闻识礼乐之情者能作。达礼乐之文者能述。
述作之义。圣贤所重。
礼乐之本。古今所崇。
变而通之。所以久也。
所谓变者。变其文也。
所谓通者。通其情也。
祭祀之兴。肇于太古。
人所饮食。必先严献
未有火化。茹毛饮血。
则有毛血之荐。未有曲糵。
污樽杯饮。则有元酒之奠。
施及后王。礼物渐备。
作为酒醴。伏其牺牲。
以致馨香。以极丰洁。
故有三牲八簋之盛。五齐九献之殷。
然以神道至元。可存而不可测也。
祭礼主敬。可备而不敢废也。
是以血腥爓熟。元樽牺象。
靡不毕登于明荐矣。然而荐贵于新。
味不尚亵。虽则备物。
犹存节制。故礼云。
天之所生。地之所长。
苟可荐者。莫不咸在。
备物之情也。又曰。
三牲之俎。八簋之实。
美物备矣。昆虫之异。
草木之实。阴阳之物备矣。
此节制之文也。铏俎笾豆。
簋簠樽罍之实。皆周人之时馔也。
其用通于燕飨宾客。而周公制礼。
咸与毛血元酒。同荐于先。
中郎卢谌。近古之知礼者也。
著家祭礼。观其所荐。
晋时常食。不复纯用礼之旧文。
然则当时饮食。不可阙于祠祭明矣。
是变礼文而通其情也。我国家由礼立训。
因时制范。考图史于前典。
稽周汉之旧仪。清庙时享。
礼馔毕陈。用周制也。
而古式存焉。园寝上食。
时膳具设。遵汉法也。
而珍味极焉。职贡来祭。
致远物也。有新必荐。
顺时令也。苑囿之内。
躬稼所收。蒐狩之时。
亲发所中。莫不割鲜择美。
荐而后食。尽诚敬也。
若此至矣。复何加焉。
但当申敕有司。祭如神在。
无或怠。勖增虔诚。
其进贡珍羞。或时物鲜美。
考诸祀典。有所漏略。
皆详择名目。编诸甲令。
因宜而荐。以类相从。
则新鲜肥浓。尽在是矣。
不必加于笾豆之数也。至于祭器。
随物所宜。故大羹古食也。
盛于豋。豋古器也。
和羹时馔也。盛于铏。
铏时器也。亦有古馔而盛于时器。
毛血盛于盘。元酒盛于樽。
未有荐时馔而追用古器者。由古质而今文。
便于事也。虽加笾豆十二。
未足以尽天下美物。而措诸清庙。
有兼倍之名。近于侈矣。
昔鲁人丹桓公之楹。又刻其桷。
春秋书以非礼。御孙谏曰。
俭德之恭也。侈恶之大也。
先君有恭德。而君纳诸恶。
无乃不可乎。是不以越礼而崇侈于宗庙也。
又据汉书艺文志。墨家之流。
出于清庙。是以贵俭。
由此观之。清庙之不尚于奢旧矣。
太常所请。恐未可行。
又按太常奏状。今酌献酒爵。
制度全小。仅未一合。
执持甚难。不可全依古制。
犹望稍须广大者。窃据礼文。
有以小为贵者。献以爵。
贵其小也。小不及制。
敬而非礼。是有司之失其传也。
固可随失釐正。无待其议而后革。
然礼失于敬。犹奢而宁俭。
非大过也。未知今制何所依准。
请兼详令式。据文而行。
又案太常奏状。外祖父母服请加至大功九月
姨舅加至小功五月。堂姨舅舅母服请加至袒免者。
窃闻大道既隐。天下为家。
圣人因之。然后制礼。
礼教之设。本为正家。
道正而天下定矣。正家之道。
不可以贰。总一定义。
理归本宗。父以尊崇。
母以厌降。岂忘爱敬。
宜存伦序。是以内有齐斩。
外服皆缌。尊名所加。
不过一等。此先王不易之道也。
前圣所志。后贤所传。
其来久矣。昔辛有伊川
见被发而祭于野者。曰。
不及百年。此其戎乎。
其礼先亡矣。贞观修礼。
时改旧章。渐广渭阳之恩。
不遵洙泗之典。及宏道之后。
唐隆之閒。国命再移于外族矣。
礼亡徵兆。傥或斯见。
天人之际。可不诫哉。
开元初补阙卢履冰尝进状论丧服轻重。
敕令佥议。于时偫议纷拿。
各安积习。太常礼部。
奏依旧定。陛下运稽古之思。
发独断之明。至开元八年
特降别敕。一依古礼。
事符故实。人知向方。
式固宗盟。社稷之福。
更图异议。窃所未详。
愿守八年明旨。以为万代成法。
郭子从叔云 南宋 · 朱熹
 出处:全宋文卷五五八九
复,男子称名。
然诸侯薨复曰「皋某甫复」,恐「某甫」字为可疑。
又周人命字,二十弱冠皆以「甫」字之,五十以后,乃以伯、仲、叔、季为别。
今以诸侯之薨复云「甫」者,乃生时少者之美称,而非所宜也。
此等所记异词,不可深考。
或是诸侯尊,故称字,大夫以下皆称名也。
但五十乃加伯仲,是孔颖达说。
据《仪礼》贾公彦疏,乃是少时便称伯某甫,至五十乃去某甫而专称伯仲,此说为是。
如今人于尊者不敢字之,而曰几丈之类。
铭旌。
古者旌既有等,故铭亦有等。
今既无旌,则如温公之制,亦适时宜,不必以为疑也。
重。
《三礼图》有画象可考,然且如温公之说,亦自合时之宜,不必过泥古礼也。
古者男子殊衣裳,妇人不殊裳。
今以古人连属之衰加于妇人,殊裳之制加于男子,则世俗未之尝见,皆以为迂且怪,而不以为礼也。
若考得古制分明,改之固善。
若以为难,即且从俗,亦无甚害。
大带申束衣,革带以佩玉佩及事佩之等。
丧服无所佩,既有要绖,而绞带复何用焉?
绞带正象革带,但无佩耳,不必疑于用也(革带是正带以束衣者,不专为佩而设。大带乃申束之耳。申重也,故谓之绅。)
主式祠版。
伊川主式虽云杀诸侯之制,然今亦未见诸侯之制本是如何。
若以为疑,则只用牌子可也。
安昌公荀氏,是晋荀勖,非孙氏也。
但诸书所载厚薄之度有误字耳。
士大夫家而云几郎几公,或是上世无官者也。
江都礼》晋安昌公荀氏祠制云,祭版皆正侧长一尺二分,博四寸五分,厚五分,八分大书云云。
今按它所引或作厚五寸八分,《通典》、《开元礼》皆然。
详此「八分」字连下「大书」为文,故徐润云「又按,不必八分,楷书亦可」。
必是荀氏全书本有此文。
其作五寸者,明是后人误故也(若博四寸五分而厚五寸八分,则侧面阔于正面矣,决无此理,当以《集礼》为正。)
孤哀子。
温公所称,盖因今俗以别父母,不欲混并之也。
且从之亦无害。
并有父母之丧葬,先轻而后重。
其奠也,先重而后轻;
其虞也,先重而后轻。
同葬同奠,亦何害焉?
其所先后者,其意为如何也?
此虽未详其义,然其法具在,不可以己意辄增损也。
周制有大宗之礼,乃有立适之义,立适以为后,故父为长子权其重者若然。
今大宗之礼废,无立适之法,而子各得以为后,则长子少子当为不异。
庶子不得为长子三年者,不必然也。
父为长子三年者,亦不可以适庶论也。
宗子虽未能立,然服制自当从古,是亦爱礼存羊之意,不可妄有改易也。
汉时宗子法已废,然其诏令犹云赐民当为父后者爵一级,是此礼意犹在也。
岂可谓宗法废而诸子皆得为父后乎?
曾子问亲迎女在涂,而婿之父母死如之何,孔子曰女改服,布深衣、缟总以趋丧,恐亦有碍。
《开元礼》除丧之后,束带相见,不行初昏之礼,趋丧后事皆不言之,何也?
趋丧之后,男居外次,女居内次,自不相见。
除丧而后,束带相见,于是而始入御。
开元之制,必有所据矣。
曾子问取女有吉日而女死如之何,孔子曰婿齐衰而吊,既葬而除之,夫死亦如之。
服用斩衰,恐今亦难行也。
未见难行处,但人自不肯行耳。
谅闇以他经考之,皆以谅闇为信默,惟郑氏独以为凶庐。
天子居凶庐,岂合礼制?
所引剪屏柱楣是两事,「柱」音知主反,似是从手不从木也。
盖始者户北向,用草为屏,不剪其馀。
至是改而西向,乃剪其馀草。
始者无柱与楣,檐著于地,至是乃施短柱及楣以柱其楣,架起其檐,令稍高,而下可作户也。
来喻乃于柱楣之下便云既虞乃剪而除之,似谓剪其屏而并及柱楣,则误矣。
谅阴梁闇,未详古制定如何,不敢辄为之说。
但假使不如郑氏说,亦未见天子不可居庐之法。
来喻所云,不知何据,恐欠子细也滕文公五月居庐,是诸侯居庐之验,恐天子亦须如此)
既除服,而父之主永迁于影堂耶?
将与母之主同在寝耶?
迁主无文,以理推之,自当先迁也。
《仪礼》父在为母。
卢履冰仪是,但今条制如此,不敢违耳。
《内则》云,女子十有五而笄,二十而嫁,有故二十三年而嫁。
言二十三年而嫁,不止一丧而已。
故郑并云父母丧也。
若前遭父服未阕,那得为母三年?
则是有故二十四而嫁,不止二十三也。
《内则》之说亦大概言之耳,少迟不过一年,二十四而嫁,亦未为晚也。
离之谓以一物隔二棺之间于椁中也。
鲁则合并两棺置椁中,无别物隔之。
鲁卫之祔,皆是二棺共为一椁,特离合之有异。
二棺共椁,盖古者之椁乃合众材为之,故大小随人所为。
今用全木,则无许大木可以为椁,故合葬者只同穴而各用椁也。
明器。
《礼》既有之,自不可去。
然亦更在斟酌,今人亦或全不用也。
招魂葬。
招魂葬非礼,先儒已论之矣。
伊川《葬说》,其穴之次设如尊穴南向北首,陪葬前为两列,亦须北首,故葬图穴一在子,穴二在丑,穴三在亥,自四至七皆随其东西而北首。
丙、午、丁独空焉,是则伊川之所谓北首者,乃南向也。
又云昭者当南向,则穆者又不可得而然也。
此两节不晓所问之意,恐是错看了。
请更详之。
昭南向,穆北向,是庙中祫祭之位,于此论之尤不相关。
实葬。
圹中实筑甚善。
伊川先生葬法有谓其穴安夫妇之位,坐堂上则男东而女西,卧于室中则男外而女内,在穴则北方而北首,有左右之分而无内外之别。
按《昏礼》良席在东,北止,此是卧席之位,无内外之别也。
其祖已葬,系南首,其后将族葬,则不可得而北首,则祖墓不可复迁而昭穆易位。
未见后葬不可北首之意,昭穆之说亦不可晓。
祔。
当如郑说伊川恐考之未详也。
但三年之后迁主于庙,须更有礼,顷尝论之,今并录去。
李继善问:「纳主之仪,《礼经》未见,《书仪》但言迁祠版于影堂,别无祭告之礼。
周舜㢸以为昧然归匣,恐未为得。
先生前书有云:『诸侯三年丧毕皆有祭,但其礼亡,而大夫以下又不可考』。
然则今当何所据耶」?
答云:「横渠三年后祫祭于太庙,因其祭毕还主之时,遂奉祧主归于夹室,迁主新主皆归于其庙,此似为得礼。
郑氏《周礼注》大宗伯享先王处,似亦有此意,而舜㢸所疑与熹所谓三年丧毕有祭者似亦暗与之合。
但既祥而撤几筵,其主且当祔于祖父之庙,俟祫毕然后迁耳。
比已与敬子、伯量详言之,更细考之可见」。
又答王晋辅云:「示喻卒哭之礼,近世以百日为期,盖自开元失之。
今从周制,葬后三虞而后卒哭,得之矣。
若祔,则孔子虽有善殷之语,然《论语》《中庸》皆有从周,则无其位而不敢作礼乐,计亦未敢遽然舍周而从殷也。
况祔于祖父,方是告祖父以将迁它庙,告新死者以将入此庙之意,已祭则主复于寝,非有二主之嫌也(主复于寝,见《仪礼》郑氏注。)
至三年之丧毕,则有祫祭而迁祖父之主以入它庙,奉新死者之主以入祖庙(此见《周礼》郑注及横渠先生。),则祔与迁自是两事,亦不必如殷之练而祔矣。
法重事,不容草草,卒哭而祔,不若且从温公之,庶几寡过耳」。
卒哭。
以百日为卒哭,是《开元礼》之权制,非正礼也。
孟献子禫县而不乐,比御而不入,孔子以献子加于人一等矣。
今之居丧者当以献子为法,不可定以二十七月为拘。
献子之哀未忘,故过于礼,而孔子善之。
所论恐未然也。
影堂序位。
古者一世自为一庙,有门,有堂,有寝,凡屋三重,而墙四周焉。
自后汉以来,乃为同堂异室之庙,一世一室,而以西为上。
如韩文中家庙碑有「祭初室」、「祭东室」之语。
今国家亦只用此制,故士大夫家亦无一世一庙之法,而一世一室之制亦不能备。
故温公诸家祭礼皆用以右为尊之说。
文潞公尝立家庙,今温公集中有碑,载其制度颇详,亦是一世一室而以右为上,自可检看。
伊川之说亦误,昭穆之说则又甚长。
《中庸或问》中已详言之,更当细考。
大抵今士大夫家只当且以温公之法为定也。
庶人吉凶皆得以同行士礼,以礼穷,则同之可也,故不别制礼焉。
不审若然否?
恐当如此。
今有人焉,其父尊信浮屠,若子若孙皆不忍改,将何时而已?
恐人子之遭此,勿用浮屠可也。
至于家舍所敬形像,必须三年而后改,不知如何?
如此亦善(《晦庵先生朱文公文集》卷六三。又见《古今图书集成》礼仪典卷九二。)
分:《正讹》改作「寸」。
唐旧书杂论一 其二十九 宗信李浑元翼之诬 北宋 · 晁补之
 出处:全宋文卷二七三四
太白山李浑称,于金星洞仙人见,语老人云:有玉版石记符「圣上长生久视」。
御史中丞王鉷入山洞,求得之。
太白山封神应公,金星洞改嘉祥洞,华阳县真符县
太白山王玄翼云:见玄元皇帝于宝仙洞中。
又使往,得玉石函。
右《志第四》。
玄宗时事也。
崇道德慈俭之意,尊老氏以为姓祖,未害于理也。
唐同泰言瑞石于天后朝,亦封雒水神为显圣侯,于其侧置县,立碑,与玄宗事无异也。
开元间卢履冰以为言,玄宗立诏罢毁。
夫武氏则心知同泰之伪,而假威鬼神以詟天下,如王莽意耳。
玄宗,既深嫉同泰之伪,而甘受李浑、王玄翼之诬,出于诚心,冀幸以为信然者,则是事与武氏同。
而其惑,乃武氏之所不惑而伪为之者。
以其英武好治,苟有蔽焉,不免于欺如此,况中才以降哉!
高骈西川安南时,诸侯震恐,真百夫特也。
气凌万乘,莫能谁何。
而吕用之一巫家子,奴材妾智,睢盱其侧,如幻师之玩木人,口目臂足惟所牵掣,忽指空中曰「仙人过」,则亟拜,虽莫知何向,而终不疑也。
岂识不若巫家子哉?
惟其富贵已极,嗜好已足,但觊不死,恐不可得,故人以其所觊而不可得者啖之,惑自此入,无不至矣。
可不戒哉!
可不戒哉!
唐旧书杂论一 其三十一 武后高宗终服 北宋 · 晁补之
 出处:全宋文卷二七三四
上元元年天后上表曰:「至如父在,为母服止一期,虽心丧三年,服由尊降。
窃谓子之于母,慈爱特深,推燥居湿,咽苦吐甘,恩斯极矣!
所以禽兽之情,犹知有母,三年在怀,理宜崇报。
且齐斩之制,足以差减,请终三年之服」。
高宗行焉。
至开元中卢履冰上言:「则天将图僭篡,预自崇先。
请升慈爱之丧,以抗尊严之礼。
《易》曰:『臣弑其君,子弑其父,非一朝一夕之故(』」。(云云))
右《志第七》。
武后之请,意诚在于自隆,履冰言之是也,然卒缘人情,遂不可改。
郑国为间,说秦凿渠,意不在秦,然渠成亦秦之利。
传曰:「有其举之,莫能废也」。
何必武氏之改哉!